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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7101刑初70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XX,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现居住于上海市徐汇区。因本案于2021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日到案),同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珺,上海市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于2022年3月28日以沪铁检刑诉(202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存在不能抗拒的客观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于2022年3月30日裁定中止本案的审理。现本案中止审理的原因已经消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乔淑葳
人民陪审员 许培生
人民陪审员 薛 英
书 记 员 卢婷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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