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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8刑初9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华某,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系上海XX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港综合经济开发区,住上海市奉贤区。2020年12月23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2月24日由青浦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域,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1,男,1958年9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专科文化程度,系上海XX有限公司顾问,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2020年12月23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2月24日由青浦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阮红斌,上海青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青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高某1,女,1977年6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系上海XX有限公司出纳,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2020年12月23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2月24日由青浦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卫红,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某2,男,1953年5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系上海XX有限公司会计,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2020年12月24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2月24日由青浦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小弟,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青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华某、张某1、高某1、高某2犯虚开发票罪,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存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之情形,于2022年2月11日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疫情防控原因,本案于2022年4月30日至2022年6月7日依法中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怡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华某及其辩护人张域、被告人张某1及其辩护人阮红斌,被告人高某1及其辩护人徐卫红,被告人高某2及其辩护人谢小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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