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8刑初9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华某,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系上海XX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港综合经济开发区,住上海市奉贤区。2020年12月23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2月24日由青浦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域,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1,男,1958年9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专科文化程度,系上海XX有限公司顾问,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2020年12月23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2月24日由青浦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阮红斌,上海青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青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高某1,女,1977年6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系上海XX有限公司出纳,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2020年12月23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2月24日由青浦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卫红,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某2,男,1953年5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系上海XX有限公司会计,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2020年12月24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2月24日由青浦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小弟,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青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华某、张某1、高某1、高某2犯虚开发票罪,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存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之情形,于2022年2月11日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疫情防控原因,本案于2022年4月30日至2022年6月7日依法中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怡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华某及其辩护人张域、被告人张某1及其辩护人阮红斌,被告人高某1及其辩护人徐卫红,被告人高某2及其辩护人谢小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被告人华某、张某1、高某1、高某2的供述笔录,证人林某、张某2的证言笔录,安徽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凭证,审计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营业执照,立案决定书、证人林某、张某2的证言笔录、起诉书,举报信、犯罪线索移送函,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网上人口信息等证据指控:
2020年3月,被告人华某在实际经营上海XX有限公司期间,为虚增公司经营成本,少缴税款,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张某1的介绍,指使被告人高某1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黎建华(另案处理)购买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5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800万元。被告人高某2在明知该发票系虚开的情况下,仍将发票进行入账处理。
案发后,被告人华某已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
综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华某、张某1、高某1、高某2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华某、张某1、高某1、高某2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在虚开发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1、高某1、高某2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2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华某、张某1、高某1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1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应当认定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华某已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审判。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华某、张某1、高某1、高某2均表示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华某、张某1、高某1、高某2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华某在实际经营上海XX有限公司期间,为虚增公司经营成本,少缴税款,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张某的介绍,指使被告人高某1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黎建华购买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5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800万元。被告人高某2在明知该发票系虚开的情况下,仍将发票进行入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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