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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7刑初10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9年11月1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铁力市,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铁力市双丰镇民主村,公民身份号码:239005199911174014。因本案于2021年8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晟禹,上海申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6月11日出生于甘肃省定西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李家堡镇泉子村新庄湾社37号,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9906114314。因本案于2021年8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赛娜,上海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2〕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并当庭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庆立,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朱晟禹,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王赛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审理期间,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原因,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对本案予以中止审理,同年6月8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被告人何某某明知他人用于违法犯罪,为牟利多次向他人提供自己的多张银行卡,参与转账,及介绍被告人王某某从事上述活动。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用于违法犯罪,为牟利向他人提供自己的多张银行卡、参与转账。其中,被害人陆俞静等多人遭电信网络诈骗,被骗部分资金进入被告人何某某的多张银行卡共计人民币26,000余元(以下币种同)、进入被告人王某某的多张银行卡共计83,000余元,后由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某分别伙同他人操作转移。
2021年8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某在本区涞泾路328弄18号601室被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基本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为确认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被害人陆俞静、陈双娥、吴瑞霞、何梅花、胥凤芝、王伟、刘武坚、涂成飞、甘琪琪、胡旭荣、王湖花、毕菲菲、梁杏、姜贵霞的陈述,网络聊天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卡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随案移送清单,抓获经过,公安机关出具的网上人口信息登记表,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某的多次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明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伙同他人予以转移,其中,被告人何某某情节严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据此,建议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某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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