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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3刑初35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单某某,男,1988年7月2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3年4月1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人唐某某,曾用名唐某,男,1992年5月2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宝应县。2011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2016年5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告人苗某某,男,1988年1月3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2019年4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陈某,男,1979年4月1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四川省乐至县。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7年9月1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0年6月1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上述七名被告人于2021年12月24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346号起诉书指控上列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需要,致使案件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员 董 翠
书 记 员 陆 丹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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