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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3刑初31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86年4月6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住上海市杨浦区。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瞿楠,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案。因疫情原因本案中止审理,现中止原因消失,恢复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伟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9月起,被告人黄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谋取非法利益,在他人介绍下多次前往外地,将自己的四个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进行银行收款及转出操作。经查,被告人黄某提供的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农商银行、交通银行四个银行账户于2021年10月28日、2021年11月8日共计支付结算人民币540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报案人栗国洪、陈美玲因电信网络诈骗将钱款12万余元打入黄某上述账户后被转出。
2021年11月29日,被告人黄某接民警电话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人栗国洪、陈美玲的报案陈述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涉案清单,证人陆某的证言及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宝杨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交通银行业务回单、中国银行综合查询打印凭证、账户详细信息查询、上海农商银行存款账户基本信息查询、银行流水、黄某涉案银行卡流水汇总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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