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22)沪0117刑初282号 (2)
三、退缴在案的人民币四千一百零五元,发还相应被害人。
四、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美娟
审 判 员 龚笑笑
人民陪审员 郭金君
书 记 员 韩 玲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