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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3刑初27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男,1977年12月2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宝应县望直港镇国强村潘庄组41号,现住上海市宝山区。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2022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以(2022)沪0113刑初270号刑事裁定,对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范茂兵犯诈骗罪一案中止审理。
经查,本案已具备继续审理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孙晓红
审 判 员 徐敏芳
审 判 员 张 金
书 记 员 倪 萍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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