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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6刑初7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男,1979年4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周宁县。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片)。
辩护人施意霖,上海市海之纯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叶某,女,1978年1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XX,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周宁县。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片)。
辩护人周贝昕,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2月8日以沪静检刑诉〔202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叶秀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本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需要,致使案件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龚 雯
审 判 员 顾正仰
人民陪审员 马 蓉
书 记 员 周道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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