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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6刑初20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涂某1,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余干县,暂住本市杨浦区。因本案于2022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部)。
辩护人孙丽,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涂某2,男,1984年2月4日出生,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余干县,暂住本市杨浦区。2021年8月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本案于2022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部)。
辩护人孙禹君,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由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徐某,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XX,初中文化,家居装潢现场管理人员,户籍地江苏省东海县,暂住本市奉贤区。因本案于2022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部)。
辩护人张玉霞,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由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2〕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某1、涂某2、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赵晓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某1、涂某2、徐某及各自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需要,致使案件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于2022年4月13日对本案裁定中止审理,后于2022年6月10日对本案裁定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涂某1于2021年12月18日21时许,在本市静安区XX路XX号XX楼饭店内,与被害人鲍某因琐事引发争执,被告人涂某1即指使被告人涂某2、徐某及高某、谢某(另案处理)对鲍某进行殴打,致使其鼻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鲍某鼻部挫伤,构成轻微伤。
2022年1月4日,公安人员在本市杨浦区XX路XX弄XX号XX室抓获被告人涂某1,并电话通知被告人涂某2、徐某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到案后,被告人涂某1、涂某2、徐某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涂某1的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三名被告人均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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