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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6刑初206号 (2)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涂某1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被告人涂某2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涂某1、涂某2、徐某对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以上事实,被告人涂某1、涂某2、徐某及各自辩护人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鲍某的陈述,证人夏某、王某1、张某、王某2、黄某、汪某、郑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上海林几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受案登记材料,抓获经过,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同案犯谢某、高某的供述,被告人涂某1、涂某2、徐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1伙同被告人涂某2、徐某等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涂某2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涂某1、涂某2、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涂某1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4日起至2022年8月3日止。)
二、被告人涂某2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21)苏0402刑初405号刑事判决对涂某2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4日起至2023年2月4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4日起至2022年7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公绪龙
书 记 员 徐佳一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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