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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7刑初22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86年11月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2018年6月因吸毒行为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处罚款人民币200元;2021年10月17日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处行政拘留十天。2021年10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辩护人叶琼辉,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
现不能抗拒的原因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恢复本案审理。

审 判 员 张蓓雯
书 记 员 何艳璐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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