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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5刑初12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男,1974年4月23日生,XX,出生地河南省泌阳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泌阳县,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2021年8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1]50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需要,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以(2022)沪0115刑初122号刑事裁定书,对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XXX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中止审理。
现本案具备庭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蒋 华
人民陪审员 高育宁
人民陪审员 茅自雄
书 记 员 陈姗姗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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