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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6刑初3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84年7月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本区,住本区。
辩护人李钦伟,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男,1981年12月2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无业,住本区。
被告人陈某,曾用名陈某某,男,1987年8月2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系务工人员,户籍地重庆市北碚区,暂住本区。
辩护人徐善明,上海致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邵某,男,1979年3月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系上某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住本区。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周某、陈某、邵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期间,因新冠疫情影响,自2022年3月23日起中止审理,于同年6月1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文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周某、陈某、邵某及辩护人李钦伟、徐善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1年12月4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与被告人邵某在本区XX路XX广场XX室喝酒娱乐,因话筒修理、点歌等琐事发生争执冲突,被告人李某加入其中,后双方经他人劝阻而平息。之后,被告人陈某与被告人邵某、李某再次引发冲突,继而互殴,期间被告人陈某持玻璃杯等物品进行殴打,被告人周某先劝阻双方,其后也参与互殴,双方人员均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告人陈某、邵某、李某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
2022年1月7日,被告人李某、周某、陈某、邵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周某、陈某、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认罪认罚,并有证人褚某、贾某、徐某、周某、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视频、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出具的视听资料说明书、视频光盘、验伤通知书、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作案地点及伤势照片、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各被告人历次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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