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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2刑更373号
罪犯周某,男,1980年7月24日生,XX,上海市人,大学文化。现在上海市南汇监狱服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了(2018)沪0107刑初3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周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沪02刑终823号刑事判决,准许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撤回抗诉;驳回上诉人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上海市南汇监狱于2022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于2022年10月11日至2022年10月15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较好;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明细单等证据证实。
检察机关认为,该罪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且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某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取得了较好成绩;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周某在服刑期间受到执行机关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晨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刑期自2017年11月16日始至2029年1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金正华
审 判 员 逄淑琴
审 判 员 陆俊琳
书 记 员 石 英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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