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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2刑更356号
罪犯陆某,男,1956年5月24日生,XX,上海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上海市周浦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了(2015)沪二中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陆某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沪刑终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罪犯陆某曾于2018年9月27日被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曾于2020年8月28日被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2月17日。执行机关上海市周浦监狱于2022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于2022年10月11日至2022年10月15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陆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较好;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明细单等证据证实。
检察机关认为,该罪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且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陆某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取得了较好成绩;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陆某在服刑期间受到执行机关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陆四林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刑期自2014年6月18日始至2022年11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 欣
审 判 员 逄淑琴
审 判 员 陆俊琳
书 记 员 叶 菁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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