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2)沪02刑更342号
罪犯陈某,男,1968年4月17日生,XX,上海市人,大学文化。现在上海市宝山监狱服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了(2017)沪0118刑初3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作出(2017)沪02刑终15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罪犯陈某曾于2020年10月29日被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3年4月13日。执行机关上海市宝山监狱于2022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于2022年10月11日至2022年10月15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较好;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明细单等证据证实。
检察机关认为,该罪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且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取得了较好成绩;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受到执行机关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敢锋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2014年11月14日始至2022年11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金正华
审 判 员 陆俊琳
审 判 员 逄淑琴
书 记 员 叶 菁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