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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7刑初95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某,曾用名:肖露,男,1983年9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滕州市,XX,大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暂住上海市松江区达丰生活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2年1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恋,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2〕9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潇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21年11月下旬起,被告人肖某某在其租住的本区XX镇XX路XX号XX公寓XX号房间内摆放两台赌博机,招揽赌客并从中渔利。经鉴定,上述赌博机共有11个完好的上下分口。
2022年1月16日,被告人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曾在本案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但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崔某、王某、时某、谢某、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查获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赌博机认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游戏机使用方法说明、赌博机照片及试机视频,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截图,租房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肖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曾在本案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其当庭能如实供认主要犯罪事实,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预缴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涉案赌博机二台、手机一部,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美娟
审 判 员 余厚海
人民陪审员 赵来弟
书 记 员 成 语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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