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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1刑初439号 (2)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刘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刘某当庭供认,案发当日公安机关从其处查获的苹果牌手机及笔记本电脑系用于开设赌场的工具,人民币20,405元系赌资。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张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张某当庭供认,案发当日公安机关从其处查获的人民币5,000元系赌资。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张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张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26日起至2023年3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赌资及犯罪工具苹果牌手机、笔记本电脑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唐鸿发
审 判 员 郑 莹
人民陪审员 梁似瑛
书 记 员 刘 澍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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