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7刑初93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鹏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江西路2351号2楼7室-14,法定代表人杨静。
诉讼代表人宋常涵,该公司员工。
被告人黄某,男,1989年4月8日出生,XX,中专文化,系上海鹏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2015年3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被处行政拘留五日;2021年5月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1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苏红,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2)9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鹏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黄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应亦然,被告单位上海鹏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宋常涵,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苏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至7月,被告人黄某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鹏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期间,在与上海A有限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上海C有限公司、上海D有限公司、上海E有限公司、上海F有限公司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经他人介绍,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上述公司共计虚开3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3,058,600元,均已申报抵扣。
2021年11月9日,被告单位上海鹏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被告人黄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被告单位上海鹏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全部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记账凭证、银行回单、企业服务协议书、信息服务协议书、企业管理服务协议书、人事代理服务协议、税收完税证明、税务处理决定书、工作情况、营业执照、抓获经过及补充说明、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以往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鹏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期间,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被告单位上海鹏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黄某具有自首情节,均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黄某认罪认罚,且被告单位已补缴了税款,均可酌情从宽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鹏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文燕
审 判 员 周 轶
人民陪审员 陆志超
书 记 员 吕秋黎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