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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6刑初621号
被告人董某,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XX,大学文化,浙江省台州市农副产品集配中心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因本案于2021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现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潘晟、张楠,上海市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2)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及辩护人潘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董某使用在91porn网站上注册的昵称为“激情良家”的账号,在该网站发布含有淫秽图片的帖子4个,内含淫秽图片43张,查看总数14余万次。
2021年10月14日,被告人董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且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董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意见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可适用缓刑。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董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沈玉青
书 记 员 陈美琦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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