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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7刑初36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雍某某,男,1989年11月2日生,上海XX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汪倩玉,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自报扈某某,男,1986年2月20日生,上海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佳倩,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李某,女,1991年10月7日生,XX,中专文化,上海XX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晓燕,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史某某,男,1995年9月2日生,上海XX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子媚,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魏某某,女,1992年7月13日生,上海XX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熊万里,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7年7月1日生,上海XX有限公司人事,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妍芳,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2〕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雍某某、扈某某、李某、史某某、魏某某、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2022年8月24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应亦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雍某某及其辩护人汪倩玉、被告人扈某某及其辩护人吴佳倩、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吴晓燕、被告人史某某及其辩护人郭子媚、被告人魏某某及其辩护人熊万里、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赵妍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因疫情防控原因于2022年3月28日中止审理,于2022年8月24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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