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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7刑初368号 (3)
被告人雍某某、扈某某、李某、史某某、魏某某、陈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没有意见,均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雍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雍某某构成诈骗罪不持异议,就相应的量刑情节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雍某某虽系主犯,但本案的两名主犯所起作用相当,赃款分配比例相同,可在同一刑期水平上量刑,无需特意区分;2、雍某某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从侦查阶段至庭审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可在从轻的基础上给与更大的从宽;3、雍某某愿意在家庭能力范围内由家属代为退出部分赃款;4、雍某某系离异,由其一人抚养8岁的儿子。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雍某某在有期徒刑4年3个月以下予以判处。
被告人扈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不持异议,就量刑提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当庭表示愿意退赃等相应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扈某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不持异议,就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系从犯;2、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3、被告人系初某,法律意识较为淡薄,事发后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已退出违法所得,也愿意继续退赔弥补被害人的损失;4、被告人系离异,有孩子和年迈的父母需要其抚养。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减轻、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史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不持异议,就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系初某、偶犯;2、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情节,系从犯;3、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退赔3万元,已经超过了其的违法所得,认罪态度较好。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做出最轻的处罚并宣告缓刑。
被告人魏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不持异议,就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微,被告人是应聘业务员入职,主要从事推销等,并不知道是去做诈骗,主观恶性较低;2、被告人仅是拿了公司提供的名单按照话术要求与客户沟通,只有一名客户,被告人只是做前期的客户筛选等,之后主要沟通都是由被告人雍某某在跟进,作用较小;3、被告人系初某,没有前科劣迹,又是单亲妈妈,需照顾9岁的女儿。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魏某某从轻处理。
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主要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庭前取得了相应被害人的谅解、有庭后退赔的意愿,希望结合该情节进一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2、对被告人陈某某参与的金额应当具体分析其提供帮助的交易金额来认定犯罪金额(应是7万余元,而非22万余元),被告人和老板、业务员之间共同故意内容和共同犯罪行为的范围不完全一致,对公司诈骗的认知也与他人不同,仅在一定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公司部分犯罪事实与陈某某无关,不能以陈某某是总额2%的计提方式来得出其应对总金额负责;3、其余被告人系从犯,对各自的金额负责,被告人陈某某和业务员一样,都是普通员工,只是基于工种不同而有不同的工资计提方式,且陈某某的作用力等于或小于业务员的作用力,是从犯中的帮助犯,对被害人而言,主要的对接对象也都是业务员,其的量刑不应比业务员过重;4、陈某某主观恶性较小,是违法性认知程度低下的无知犯罪,而非知法犯法,其虽系公司人事,但公司涉案人员无一人系其招来,其对公司的成立及架构形成没有起到任何帮助作用,对于公司招聘信息的刷新、虚假盈利图的制作(原始图片是公司老板等人提供的)、进内部群做托等事项,均是公司老板安排下从事的工作;5、陈某某系初某、偶犯,无前科劣迹,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取得被害人朱某、谢某、丁某的谅解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相应损失,也明确表示愿意庭后再继续退赔。综上,希望能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从人性、关怀角度出发,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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