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7刑初368号 (4)
一、被告人雍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17日起至2026年3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17日起至2026年1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史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魏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七、被告人退缴在案的钱款人民币十七万元,按比例分别发还相应被害人。
八、被告人尚未退清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六千八百零六元,继续予以追缴。
九、扣押的涉案手机、电脑机箱等物,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燕
人民陪审员 沈 琼
人民陪审员 梁鸣光
书 记 员 奚叶沁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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