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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6刑初62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于上海市,XX,大学文化程度,户籍地为上海市普陀区,住上海市宝山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9月1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0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恒,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方某,男,1986年4月30日出生于上海市,XX,大学文化程度,原广运财富上海分公司业务员,户籍地为上海市杨浦区,住上海市杨浦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9月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9月3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建华,上海霖昂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本院指定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2〕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方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海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方某及辩护人高恒、陈建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广运财富注册成立于2017年7月,主营投资管理业务。2017年10月,广运财富在上海XX分公司,以投资保理业务的名义对外销售理财产品,非法吸收资金。
2018年1月,被告人方某入职广运财富上海分公司担任业务员,任职期间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宣传上述理财产品,以保本保息、高额收益为诱吸引不特定公众投资。经审计,被告人方某任职期间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340万元,未兑付本金共计1,488万余元。
2018年7月,被告人崔某入职广运财富上海分公司担任总裁助理,负责销售四区和销售五区的创建和管理,任职期间带领下属业务团队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宣传上述理财产品,以保本保息、高额收益为诱吸引不特定公众投资。经审计,被告人崔某任职期间参与吸收资金共计1,460万元,未兑付本金共计1,295万余元。
2021年9月3日、9月10日,被告人方某、崔某接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后被告人方某退赔75万元,被告人崔某退赔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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