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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6刑初61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男,1996年12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乳山市,XX,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地山东省乳山市。因本案于2021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成虎、李锋,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1,男,1994年1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XX,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因本案于2021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文君,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朱某2,男,1997年7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XX,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因本案于2021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卞大千,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侯某,女,2000年1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富平县,XX,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地陕西省富平县。因本案于2021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蓓,上海霖昂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2〕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朱某1、朱某2、侯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梦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及其辩护人郭成虎、被告人朱某1及其辩护人黄文君、被告人朱某2及其辩护人卞大千、被告人侯某及其辩护人黄蓓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至8月,吕某(已判刑)租赁西安市XX广场XX座XX室等场地,雇佣多人冒充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身份,以提供“析股、荐股信息等”为饵,采用拨打目标客户电话、初步取信后添加微信,再进一步诱骗客户加入微信群的渐进式方式,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设立大量通讯群组,待每个通讯群组达到一定人数后,即将群组转卖给其他人员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致包括居住在上海市静安区的李某等人被骗受损。
被告人于某、朱某1、朱某2、侯某均受吕某雇佣,参与上述业务。其中,被告人于某先后担任实习管理人员、团队组长,经核查,其参与设立群组数达40余个;被告人朱某1先后担任话务员、团队组长,经核查,其参与设立群组数达20余个;被告人朱某2先后担任话务员、组长助理,经核查,其参与设立群组数达20余个;被告人侯某担任兼职话务员,经核查,其参与设立群组数达30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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