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7刑初497号 (2)
2022年2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2月24日,被告人王某1接电话通知后自行至公安机关。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景某、李某1、王某、陈某、穆某、李某2、刘某、高某、吴某、朱某的陈述及相应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报案回执、接报案登记表表明,2022年1月11日至1月14日期间,上述10名被害人均因电信网络诈骗将部分被骗钱款汇入被告人刘某某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尾号为7464)、中国银行卡(尾号为2935)内。其中被害人景某、李某1、王某、陈某、穆某、李某2、刘某、高某、吴某、朱某分别向被告人刘某某的上述银行账户转账11,700元、20,200元、500,000元、30,000元、50,000元、130,000元、32,600元、10,000元、110,000元、22,000元。经上述被害人报案后,均已被相关公安机关立案。
2.公安机关反诈平台提供的反诈数据、银行流水、开户信息及转账凭证表明:
(1)2022年1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中国建设银行卡(尾号为7464)最初余额为0元。随后,包括被害人高某、刘某在内的多名个人将钱款转入被告人刘某某的该银行卡内并随即流转至其他人账户,该银行卡账户内当日最后的余额也为0元。期间,被害人高某向被告人刘某某名下该建设银行账户转账10,000元,随即被转出至他人账户;被害人刘某分两笔向被告人刘某某名下该建设银行账户转账30,000元和2,600元,亦很快被转出至他人账户。
(2)2022年1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中国建设银行卡(尾号为7464)最初余额为0元。随后,包括被害人陈某、李某2、吴某、朱某、穆某在内的多名个人将钱款转入被告人刘某某的该银行卡内并随即流转至其他人账户,该银行卡账户内当日最后的余额为3元。期间,被害人陈某向被告人刘某某名下该建设银行账户转账30,000元,被害人李某2向被告人刘某某名下该建设银行账户转账130,000元,被害人吴某向被告人刘某某名下该建设银行账户转账110,000元,被害人朱某向被告人刘某某名下该建设银行账户转账22,000元,被害人穆某向被告人刘某某名下该建设银行账户转账50,000元,随后上述钱款均被转出至他人账户。
(3)2022年1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中国银行卡(尾号为2935)最初余额为353元。随后,包括被害人景某、王某、李某1在内的多名个人将钱款转入被告人刘某某的该银行卡内并随即流转至其他人账户,该银行卡账户内当日最后的余额为2元。期间,被害人景某向被告人刘某某名下该中国银行账户转账11,700元,被害人王某向被告人刘某某名下该中国银行账户转账500,000元,被害人李某1向被告人刘某某名下该中国银行账户转账20,200元,随后上述钱款均被转出至他人账户。
3.涉案车辆照片及加油消费记录微信截图表明,2022年1月14日上午8点58分左右,被告人刘某某为被告人王某1等人使用进行操作转账的车辆加油的情况,用以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在当日上午即与被告人王某1等人一起并操作转账。
4.微信转账截图表明,被告人刘某某帮助他人转移赃款的获利情况。
5.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工作情况、电子客票行程单表明,褚欢根作为见证人与公安机关一同至内蒙古赤峰市,其乘坐2022年2月20日的飞机前往赤峰市。在褚欢根见证下,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某某处扣押到小米手机一部、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中国银行卡一张。
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抓获情况、抓捕经过表明,本案案发的简要过程及被告人王某1、刘某某的到案情况。
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表明,被告人王某1、刘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二人在作案时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8.被告人王某1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表明,2022年1月,其添加了一个境外微信账号,对方称提供银行卡走流水可以赚钱,提供一张卡给6,000元,下面客户给4,000元,自己获利2,000元,其就答应了。对方让其到赤峰市XX厂,并在那里安排了操盘手(即操作银行卡转账刷流水跑分的人)“大个”见面,当时“大个”给其一部手机,里面有“纸飞机”聊天软件,由于在纸飞机里面聊违法犯罪的事情不容易被公安机关发现,所以就用这个软件交流。后来,其以“黑户贷款”的方式在各种微信群里发广告联系客户。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开始和其联系,其在微信上告诉他们黑户贷款需要提供银行卡走流水,完事后每张银行卡可以获利4,000元。其和刘某某等人谈妥后就开始具体操作。第一天,“大个”让其在东郊远联钢铁厂见面,其通知了第一批客户崔某和李某3在那碰头。见面之后,“大个”开了一辆黑色轿车过来,让李某3和崔某把身份证、手机和银行卡都给“大个”,并让李某3在赤峰市内一直开车随便转。其坐在副驾驶座,“大个”在后面操作跑分,其记得当时还让崔某刷脸了几次,李某3好像没有刷脸,一直到晚上8、9点才散伙,并把东西还给崔某和李某3,后各自回家。第二天,其和“大个”、李某3、崔某又在水上公园集合,这次开的车是一辆别克GL8,由其开车,“大个”、崔某、李某3坐在后面,崔某、李某3继续把身份证、手机和银行卡交给“大个”操作跑分,接着就去新城一个小区接其联系的另外一个客户被告人刘某某,他上车后坐在副驾驶座,同样把银行卡、手机和身份证交给“大个”进行跑分。每天都这么操作,差不多弄了4、5天,他们三人不做了。接着有一天,具体日期不记得了,不知是谁开了那辆别克GL8,在赤峰市接了另一位操盘手“老单”,其继续联系客户,后面找了刘可欣和于海硕,刘可欣的操作方式和之前一致,只是操作跑分的人变成了“大个”和“老单”两个人。于海硕其这边没有操作过,只是把他介绍给了“大个”,让于海硕自己去联系。从2022年1月份开始,其一共刷流水转账跑分五六天左右,都是开着车子在内蒙古赤峰市内一直转,为了不被公安发现。其一共介绍了四个人八九张卡,本来对方要给其2万1千多元,但最后都没有给其钱,所以后续的十多天其都在向他们要钱,未再参与转账跑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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