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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7刑初497号 (4)
3.涉案车辆照片及加油消费记录微信截图表明,2022年1月14日上午8点58分左右,被告人刘某某为被告人王某1等人使用进行操作转账的车辆加油的情况,用以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在当日上午即与被告人王某1等人一起并操作转账。
4.微信转账截图表明,被告人刘某某帮助他人转移赃款的获利情况。
5.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工作情况、电子客票行程单表明,褚欢根作为见证人与公安机关一同至内蒙古赤峰市,其乘坐2022年2月20日的飞机前往赤峰市。在褚欢根见证下,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某某处扣押到小米手机一部、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中国银行卡一张。
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抓获情况、抓捕经过表明,本案案发的简要过程及被告人王某1、刘某某的到案情况。
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表明,被告人王某1、刘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二人在作案时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8.被告人王某1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表明,2022年1月,其添加了一个境外微信账号,对方称提供银行卡走流水可以赚钱,提供一张卡给6,000元,下面客户给4,000元,自己获利2,000元,其就答应了。对方让其到赤峰市XX厂,并在那里安排了操盘手(即操作银行卡转账刷流水跑分的人)“大个”见面,当时“大个”给其一部手机,里面有“纸飞机”聊天软件,由于在纸飞机里面聊违法犯罪的事情不容易被公安机关发现,所以就用这个软件交流。后来,其以“黑户贷款”的方式在各种微信群里发广告联系客户。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开始和其联系,其在微信上告诉他们黑户贷款需要提供银行卡走流水,完事后每张银行卡可以获利4,000元。其和刘某某等人谈妥后就开始具体操作。第一天,“大个”让其在东郊远联钢铁厂见面,其通知了第一批客户崔某和李某3在那碰头。见面之后,“大个”开了一辆黑色轿车过来,让李某3和崔某把身份证、手机和银行卡都给“大个”,并让李某3在赤峰市内一直开车随便转。其坐在副驾驶座,“大个”在后面操作跑分,其记得当时还让崔某刷脸了几次,李某3好像没有刷脸,一直到晚上8、9点才散伙,并把东西还给崔某和李某3,后各自回家。第二天,其和“大个”、李某3、崔某又在水上公园集合,这次开的车是一辆别克GL8,由其开车,“大个”、崔某、李某3坐在后面,崔某、李某3继续把身份证、手机和银行卡交给“大个”操作跑分,接着就去新城一个小区接其联系的另外一个客户被告人刘某某,他上车后坐在副驾驶座,同样把银行卡、手机和身份证交给“大个”进行跑分。每天都这么操作,差不多弄了4、5天,他们三人不做了。接着有一天,具体日期不记得了,不知是谁开了那辆别克GL8,在赤峰市接了另一位操盘手“老单”,其继续联系客户,后面找了刘可欣和于海硕,刘可欣的操作方式和之前一致,只是操作跑分的人变成了“大个”和“老单”两个人。于海硕其这边没有操作过,只是把他介绍给了“大个”,让于海硕自己去联系。从2022年1月份开始,其一共刷流水转账跑分五六天左右,都是开着车子在内蒙古赤峰市内一直转,为了不被公安发现。其一共介绍了四个人八九张卡,本来对方要给其2万1千多元,但最后都没有给其钱,所以后续的十多天其都在向他们要钱,未再参与转账跑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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