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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7刑初497号 (5)
一、被告人王某1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24日起至2024年5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8月5日起至2024年6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刘某某涉案手机一部、银行卡二张,予以没收。
四、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美娟
审 判 员 练 斌
人民陪审员 宋文军韩玲
书 记 员 韩 玲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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