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01刑初425号 (3)
一、被告人谢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谢某违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假冒产品应予追缴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池晓烽
审 判 员 李倩岚
人民陪审员 梁似瑛
书 记 员 李 艳
二○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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