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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7刑初94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9年6月10日生,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安徽省寿县众兴镇鲁圩村新圩组。2022年1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2〕9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莉、被告人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2月19日11时17分许,被告人金某某驾驶牌号为沪CXXXXX的小型轿车沿本区松汇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松汇中路进人民南路西约100米处,在人行横道线上与被害人余某1发生碰撞事故,余某1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金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余某1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
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0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出具的监控录像、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照片及证人蔡某、余某2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收条、转账记录、谅解书,人口信息查询记录,抓获经过,被告人金某某的多次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金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金某某已支付被害人家属赔偿款,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金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轶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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