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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7刑初948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沪0117刑初94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男,1994年7月9日出生于上海市,XX,大专文化,系上海茸峰燃气安装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住上海市松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现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2〕9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丽媛,被告人陆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0月11日3时10分许,被告人陆某驾驶牌号为沪AXXXXX的白色宝马牌小型汽车,在本区XX路XX路西约30米处,驶入非机动车道将被害人徐某撞伤。民警接报至现场予以处理,发现被告人陆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并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陆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5mg/mL,已达到醉酒状态;被害人徐某右侧顶部硬膜下血肿、胸11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分别构成轻伤;双侧顶部头皮下血肿,构成轻微伤。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陆某在场等候民警到场处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人陆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查获经过,路面监控及截图照片,酒精呼气式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照片,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证、行驶证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技术勘验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陆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事故相对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从宽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员曹吉良
二Ο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 员曹婧怡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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