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01刑初379号 (2)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李某1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李某1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所控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还认为被告人李某1系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提请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起,为非法牟利,龚某2、龚某1、龚某3(均已判决)共同商定,由龚某3、龚某1负责在广东惠州、安徽六安、湖南XX厂组织生产,由龚某2负责线上线下销售,分工实施侵权动漫玩具的生产和销售行为。嗣后,龚某2于2016年先后注册成立广州A有限公司、广州B有限公司,用于销售从上述三地工厂购入的侵权动漫玩具。
2017年7月广州B有限公司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玩具被广州市越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后,为逃避监管,龚某2关闭施家巷等处仓库,租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蟠龙工业区XX区XX仓库(以下简称:荔湾仓库)作为总仓库,用于接收从上述三个工厂运输来的侵权动漫玩具,再向越秀区和宁里57号仓库(以下简称:和宁里仓库)配送货物,或者根据线上订单直接快递发货。
被告人李某1受龚某2雇用,于2018年6月起在阿里巴巴1688网站“广州B有限公司”店铺内担任网络客服人员,负责销售上述侵权动漫玩具。
2020年4月24日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接陈某报案称,其在阿里巴巴1688网站上一家名为“广州A有限公司”的店铺购买的动漫玩具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于2020年8月20日在广东惠州、广州、湖南郴州等地展开集中收网行动,共计抓获涉案人员60余名,分别从荔湾仓库、和宁里仓库等处查扣各类侵权动漫玩具6万余件。其中,公安人员于2020年8月20日上午10时30分,在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蟠龙工业区XX区XX号XX号XX房内抓获被告人李某1等人,并查获侵权动漫玩具2,831盒。
经商标权利人授权的上海C有限公司鉴定:公安人员从荔湾仓库、和宁里仓库等处扣押的素体、初音未来系列、Q版美少女、武士钢铁侠等30款动漫玩具的外包装上使用了S.H.Figuarts、BANDAI、HATSUNEMIKU等注册商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中国XX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异同性鉴定:公安人员从荔湾仓库、和宁里仓库等处扣押的神龙、DOD.孙悟空、罗加路飞等15款动漫玩具与权利人的美术作品构成复制关系。
经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2019年6月至2020年8月期间,广州A有限公司、广州B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8万余个,金额300余万元;销售侵犯著作权的商品1万余个,金额100余万元。公安人员从荔湾仓库扣押的侵权动漫玩具待销售金额为10余万元。
被告人李某1于2019年6月至10月及2020年3月至8月担任阿里巴巴1688网站“广州B有限公司”店铺销售客服期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万余个,金额70余万元;销售侵犯著作权的商品300余个,金额2万余元。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1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同案犯龚某1、龚某2、王某1、杨某、林某、王某2、荣某、李某2、梁某的供述、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及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0刑初925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龚某2与龚某1、龚某3共同商议,由龚某2雇用王某1、杨某、林某等人负责通过线上线下平台销售龚某1、龚某3组织工厂生产的侵权动漫玩具,以及被告人李某1受龚某2雇用,负责在阿里巴巴1688网站“广州B有限公司”店铺销售侵权动漫玩具的事实。
2.广州市越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证实,广州B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玩具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3.扣押清单、缴获的赃物(照片)、商标注册证明、授权书、商标相似度证明等证据证实,Q版美少女、初音未来系列、素体系列等动漫玩具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4.作品登记证书、授权书、外观相似度证明、中国XX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异同性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神龙、DOD.孙悟空、罗加路飞等动漫玩具均与权利人的美术作品构成复制关系。
5.上海市公安局黄浦XX支队远程勘验笔录及电子数据、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1任职期间的销售金额。
6.证人陈某的报案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和到案经过、龚某3家属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上海C有限公司出具的和解协议和刑事谅解书等证据证实,本案的侦破经过、被告人李某1的到案情况,以及龚某3等人向权利人退赔赃款并获得权利人谅解的事实。
7.被告人李某1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受龚某2雇用,负责在阿里巴巴1688网站“广州B有限公司”店铺销售侵权动漫玩具的事实。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应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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