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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6刑初57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女,1988年12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XX,大学文化,原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上海分公司)保险代理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21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2]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肖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8月期间,利用身为平安人寿上海分公司新进保险代理人的职务便利,帮助他人将保单挂在自己账号下,以此骗取平安人寿上海分公司对新进保险代理人提供的新人训练津贴、增员奖等额外奖励共计人民币86,211.11元。
2021年8月16日,被告人杨某经公安人员联系后主动投案,到案后未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基本如实供述了所犯事实。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某退缴了人民币13,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证人赵某的证言笔录,相关保险代理合同,保单统计表,银行流水明细,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被告人杨某的供述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节及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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