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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6刑初16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男,1999年3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州市,XX,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泰安街道桔卫村X组XX号,暂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片)。
辩护人张雯,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2〕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华杰犯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需要,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竺 越
审 判 员 钱丽娜
人民陪审员 张毅钧
书 记 员 张 萌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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