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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8刑初715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沪0118刑初71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男,1999年8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2022年5月21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牟某,男,2002年9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2022年5月21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禹某,男,2002年4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2022年5月21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沪青检刑诉[2022]7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牟某、禹某犯诈骗罪。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5月,被告人许某、牟某、禹某经事先预谋,以虚构可以帮助他人办理疫情期间上海市保供车辆临时通行证、向他人收取押金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后三人共同建立两个微信群,将办理保供车辆临时通行证的信息发布在其他不同的微信群里以吸引他人加入该群,由被告人许某、牟某二人负责扮演京东的管理人员在群内接待入群人员、发布办理通行证、收款二维码的相关消息,被告人禹某负责整理人员信息,共同骗取被害人辛某、吴某等六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5,000元。被害人辛某、吴某系在其位于本区的暂住地使用手机转账。2022年5月21日被告人许某、牟某、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涉案钱款并已发还被害人。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牟某、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电信网络,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牟某、禹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牟某、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许某、牟某、禹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牟某、禹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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