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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8刑初66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邝某,男,1999年8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系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2020年6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2年5月16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2]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邝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邝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4月至5月上海疫情封控期间,被告人邝某在无香烟代购渠道、无配送跑腿资质的情况下,在抖音、快手等平台发布能代跑腿买香烟的虚假广告,分别多次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郑某(被骗转账地为青浦区)、江某等21人支付的香烟钱,共计人民币5,027元。
另查明,2022年5月16日,被告人邝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审理中,被告人邝某退赔被害人彭某人民币240元,并向本院退出其违法所得人民币4,78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邝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证人郑某、江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抖音聊天记录、快手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网上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转账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邝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邝某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曾受过刑事处罚,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邝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邝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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