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8刑初594号 (2)
一、被告人游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29日起至2024年9月2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3,100元、作案工具手机1部、银行卡6张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段美玲
人民陪审员 朱慧芳
人民陪审员 蒋秀娟
书 记 员 夏琦贤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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