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2)沪0116刑初682号 (2)
一、被告单位上海B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单位上海A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乔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乔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德锋
书 记 员 王珠珏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