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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5刑初139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94年10月14日生,XX,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因本案于2022年1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男,1980年8月16日生,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因本案于2022年1月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男,1994年7月20日生,XX,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陕西省镇巴县。因本案于2022年1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2〕1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郑某、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需要,致使案件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员 王美玲二Ο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袁炜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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