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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5刑初1365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2)沪0115刑初136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87年10月15日生,XX,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29日被依法逮捕,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某,男,1992年7月24日生,XX,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2]1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夏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需要,致使案件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 员王美玲
二Ο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兼书记员袁炜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六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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