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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6刑初557号 (2)
一、被告单位上海旺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许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3刑初2265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四项被告人许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许天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龚 雯
书 记 员 张 萌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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