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10刑初127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某,男,1957年10月17日出生于上海市,XX,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住上海市虹口区。1994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丽波、吴克祥,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1,女,1959年2月19日出生于上海市,XX,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永琪,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1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刘某1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2022年1月24日,本院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同年3月21日,本院裁定中止审理,9月13日,本院恢复审理,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融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刘某1,辩护人黄丽波、吴克祥及上海市杨浦区XX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孙永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8月26日至同年9月1日,被告人孔某、刘某1共同在本市杨浦区XX路XX弄XX号楼XX室经营网络“百家乐”赌场,并按照百家乐赌场洗码量的一定比例获利。由孔某提供赌博账户、与赌客结算赌资并进行操盘;由刘某1提供场地、招揽赌客。经查,该网络“百家乐”赌场在开设期间的总洗码量为299,149。
同年9月1日,民警至上址检查,抓获被告人孔某、刘某1及涉赌人员陈某、赵某等人。现场查获用于赌博的平板电脑一台、赌资共计人民币(下同)5千元等物品。被告人孔某、刘某1在审查起诉阶段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该院认为,被告人孔某、刘某1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刘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1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刘某1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孔某对指控其开设赌场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其开设的网络“百家乐”赌场在经营期间的洗码量大约在20万元至22万元左右。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