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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1279号 (3)
3.证人童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21年8月底,其得知本市杨浦区XX路XX弄XX号XX室内有“百家乐”赌博场所,同年9月1日,其在上址参与“百家乐”赌博,该赌场由刘某1开设,由孔某提供赌博账户、操盘并与赌客结算赌资的事实。
4.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21年9月1日,其在本市杨浦区XX路XX弄XX号XX室内参与“百家乐”赌博,该赌场由刘某1开设,孔某负责操盘的事实。
5.证人罗某、李某1的证言及罗某辨认笔录,证明2021年9月1日晚,其二人在本市杨浦区XX路XX弄XX号XX室目睹他人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的事实。
6.证人杨某、李某2的证言,证明2021年9月1日晚,其二人在本市杨浦区XX路XX弄XX号XX室,因该场所内有网络“百家乐”赌场,其二人即被民警带至公安机关配合调查的事实。
7.证人郑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房屋租赁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证明刘某1自2017年起租赁本市杨浦区XX路XX弄XX号XX室的事实。
8.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及案发现场照片,证明2021年9月1日23时许,民警至本市杨浦区XX路XX弄XX号XX室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参赌人员陈某、赵某等人,从孔某、刘某1处查获平板电脑1台及配钞3,000元等,从参赌人员处查获2,000元且已被收缴的事实。
9.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取笔录、“百家乐”账号洗码量截图,证明民警从案发现场查获的平板电脑内提取到涉案网络“百家乐”赌博账号洗码量截图,自2021年8月26日至同年9月1日,该赌博账号的总洗码量为299,149元的事实。
10.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孔某、刘某1、陈某、赵某、童某、刘某因赌博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11.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微信转账记录,证明从被告人孔某、刘某1处扣押的手机内电子数据已经提取、恢复、解析,以及被告人孔某、刘某1二人间的微信转账情况。
12.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定海路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证明本案的案发以及被告人孔某、刘某1的到案经过情况。
13.被告人孔某、刘某1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对上述主要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证据来源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控辩双方争议焦点,结合本案事实、证据,本院评判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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