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0刑初1279号 (3)
一、被告人孔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查获的犯罪工具及人民币3,000元均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韩 慧
人民陪审员 严功元
人民陪审员 陆金芳
书 记 员 李芸芸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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