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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8刑初542号 (2)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秦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秦某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故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审判。
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秦某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秦某的辩护人以被告人系从犯、如实供述事实、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为由请求对被告人秦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2021年间,被告人徐某、秦某受孙恒(未到案)等人指使,伙同他人共同开发、维护OTC365虚拟币交易平台,并由该平台进行虚拟币与人民币交易结算。该平台服务器设于境外,利用VPN“翻墙”技术及Telegram、Skype等境外通讯软件进行交易、联络。被告人徐某、秦某为非法谋利,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由被告人徐某担任平台技术总监、被告人秦某担任平台技术管理人员,两人分工负责平台搭建、管理技术团队、对接境外运营团伙、提供平台日常维护等服务,解决平台虚拟币交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经查,该平台被用于收取曹某(系本区被诈骗被害人)、张某1、张某2等人的被骗资金共计人民币40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徐某、秦某被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徐某、秦某的供述笔录,证人秦某1、王某、胡某、曹某、张某1、张某2、罗某、陈某、秦某2证言笔录,情况说明、电子邮件截图,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报告书,上海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鉴定聘请书、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工作情况,网上人口信息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查证属实,被告人亦作了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秦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秦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秦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被告人均系从犯,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秦某的辩护人以其当事人系从犯、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等为由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且于法不悖,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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