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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6刑初565号 (2)
一、被告人窦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田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扣押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田小华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杨 柏
书 记 员 周道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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