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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6刑初55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女,1997年3月23日出生,XX,大学文化,电商店铺员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辩护人季娴,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由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2〕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袭警罪,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金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1月29日4时15分许,被告人苏某酒后因寻找手机与人发生纠纷后报警,民警许某、薛某至本市静安区XX路XX号道路边处警。在民警表明身份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被告人苏某执意误会民警拖延时间,辱骂、拍打、踢踹民警许某,致许某警帽被打落。民警羿某、毕某经呼叫增援随即赶至现场,被告人苏某在被强制带离过程中,嘴咬民警羿某手部,脚踢民警毕某胸口。经鉴定,民警许某、羿某和毕某有体表伤,均未达到轻微伤程度。
被告人苏某当场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取得了民警许某个人的谅解。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苏某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被告人苏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许某、羿某、毕某、薛某、陈某、朱某的证言,执法记录仪视频,路面监控视频,视频截图,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案件接报回执,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谅解书,被告人苏某的供述和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犯袭警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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