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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6刑初55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男,1994年8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XX,大专文化,原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上海分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暂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因本案于2021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2〕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高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在2019年3月至2020年7月担任平安人寿上海分公司业务员期间,将董振腾等人(均另案处理)从他人处非法获取的保险公司客户信息用于单独或者共同销售保单,共计获利人民币36万余元。
2021年8月31日,被告人方某接电话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方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方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情节及建议恰当,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方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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