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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6刑初54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女,1990年5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宣城市,XX,高中文化,原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上海分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长兴县。因本案于2021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男,1990年8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湖州市,XX,高中文化,原平安人寿上海分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长兴县。2022年4月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本案于2021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1,男,1991年1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宣城市,XX,大专文化,原平安人寿上海分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暂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因本案于2021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2,女,1990年2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XX,大学文化,原平安人寿上海分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暂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因本案于2021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2〕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陈某、刘某1、刘某2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高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陈某、刘某1、刘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某在2019年1月至2021年1月担任平安人寿上海分公司业务员期间,将杨金平(另案处理)从他人处非法获取的保险公司客户信息用于单独展业销售保单或与被告人陈某共同展业销售保单,其中白某单独展业的保单获利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4万余元,白某与陈某共同展业的保单获利41万余元。
被告人刘某1在2019年4月至2020年12月担任平安人寿上海分公司业务员期间,将杨金平等人从他人处非法获取的保险公司客户信息用于销售保单,共计获利29万余元。
被告人刘某2在2020年1月至2020年10月担任平安人寿上海分公司业务员期间,将杨金平从他人处非法获取的保险公司客户信息用于销售保单,共计获利25万余元。
2021年8月17日被告人刘某1在其暂住处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刘某2经民警电话联系后在家等待公安机关传唤。2021年8月18日被告人白某、陈某经民警电话联系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上述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对主要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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