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06刑初539号 (2)
一、被告人杜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退缴的违法所得连同查扣的违禁品,予以没收。
杜晓婷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公绪龙
书 记 员 徐佳一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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