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2)沪0101刑初38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绰号“阿二”,男,1957年1月19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本市黄浦区,暂住本市黄浦区;曾因犯流氓罪于1983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2月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2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4年8月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5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6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7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2月9日刑满释放,于2018年7月被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9年10月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22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本案于2021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8月8日、8月23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杜广宇, 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2〕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盗窃罪,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厉蒨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及上海市黄浦区XX中心指派律师杜广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某于2021年8月8日11时57分许,驾驶1辆电动自行车至本市XX街XX号,进入XX楼道XX室入户门虚掩,遂溜门入室后进入卧室,从放置在床下铺的1只背包内窃得现金人民币200元,恰好被害人王某1在外晾晒完衣物后返回家中。被告人潘某为逃跑,将王某1推倒在地,正在浴室洗澡的戴某听见母亲大声呼叫,即从浴室冲出,与王某1一道将潘某制伏于门外楼道内。后被告人潘某趁王某1拨打报警电话、戴某返回室内更衣之际,弃车徒步逃离现场。当日13时许,被告人潘某委托柏某将人民币300元现金归还王某1。公安机关经侦查,于当日17时许将被告人潘某抓获。被告人潘某到案后交代不诚。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戴某、柏某、王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发还清单、物证照片,道路监控录像截图,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小东门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相关刑事裁判文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潘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系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应予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潘某当庭对指控事实作了供述,并自愿认罪,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潘某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并不再适用累犯条款。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